(八)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所在街、路名命名;
(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区应注意按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十)凡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地名的竞拍冠名,所得款项用于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
第八条 市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楼宇和住宅区的命名,其通名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高度达到12层以上(含12层),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物,可使用“大厦”作通名。
(二)广场:特指有宽阔公共露天场地的大型建筑。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其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综合商贸建筑可用“广场”作通名。
(三)中心:指某些功能颇具规模的建筑群。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必须是颇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四)城:用作城市小区通名,必须占地面积为老市区六分之一以上的新市区,可用“城”作通名。具有地名意义的规模巨大的商场、专类贸易场所,也可以“城”作通名。
(五)花园:特指多绿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30%以上的住宅小区,可用“花园”作通名。
(六)别墅、山庄:指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一般应位处市郊。市区内的严格控制。
(七)园、苑等:指住宅小区。占地规模较大但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舍”、“居”等作通名。
(八)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住宅区,可用“村”作通名。
(九)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xx广场大厦”、“xx花园广场”等。
第九条 市区道路的命名,其通名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大道:路幅在50米以上的道路,可以“大道”作通名,称“××大道”。
(二)路:路幅在20至50米的道路,可以“路”作通名,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