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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地名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规定;
  (二)负责承办本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废名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制定和修订本市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制定、修订本市地名档案管理的具体方法,并组织实施;
  (六)调查、搜集、整理、审定和储存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学研究和地名咨询服务活动;
  (七)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设置、更新和管理;
  (八)编辑、出版地名图书、刊物和标准地名图,负责审核本市行政区地图、地名密集的刊物和公开版的本市地图(含交通图、旅游图、工贸图、商业图等)中的地名;
  (九)负责颁发《地名使用证》和发送《更正地名通知书》,公布标准地名和废弃地名;
  (十)负责查纠地名使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地名管理应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实现地名的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必须命名和更名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反映历史、文化、民族、地理和经济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用字准确、规范,含义健康,不用生僻字,避免字形字音出现混淆和产生歧义;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不用外国人名、地名以及外来商品商标名称命名本市地名;
  (四)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命名地名,如确需使用的,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文或有关事实资料审定。
  (五)本市范围内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县(区)内村委会、居委会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广场、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物名称,以及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所列的地名名称不得重名。
  (六)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七)县、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的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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