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畅通信息,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大力整治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并形成制度。
(四)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并落实责任制
各单位要结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推动贯彻落实《
消防法》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和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31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全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继续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确保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切实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桂建管字[2004]48号),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二、整治目标
重点防止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倒塌等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二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严格控制三级伤亡事故,明显减少一般事故。2005年全区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要控制在8人/百亿元以下,事故死亡人数力争控制在28人以内,比2004年下降50%,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年内着重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五项专项整治工作:
(一)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在全区范围内,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房屋拆除专项治理
具体措施:
1、建设单位必须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作业前,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3、拆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施工,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拆除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施工坍塌专项治理
具体措施:
1、达到以下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6)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4)特种设备施工;5)网架结构施工;6) 6m以上的边坡施工;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2)对于达到以下规模的深基坑和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3)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4)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3)塔吊卸料平台必须经专门设计并绘制施工图纸。卸料平台应自成受力系统,严禁与脚手架连接。
(4)物料提升机楼层卸料平台支撑系统必须用钢管搭设,严禁采用木杆分段支顶,严禁与脚手架或物料提升机连接。
(5)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在楼层或屋面的堆放数量和重量,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荷载,造成模板支撑系统失稳,或楼板、屋面断裂坍塌。
(6)监理单位要加强对上述易发生坍塌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旁站监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指出,制止违章。
(四)塔吊倒塌专项治理
具体措施:
1、从事塔吊安装拆除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塔吊安装拆除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作业前,安装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方案必须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安装拆除作业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高处坠落专项治理
1、凡距地2米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临边、洞口作业都必须按规定设置有效、可靠的防护设施。
2、施工现场用的物料提升机必须制定专项安装拆除施工方案,严格遵守安装拆除顺序,配备齐全有效的限位保险装置。
3、搭设脚手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底层、施工作业层必须满铺脚手板并绑扎固定,施工层还必须设置挡脚板、防护栏杆及安全网。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封闭。使用悬挑式脚手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