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各市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组织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成立2005年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组 长:李一洪
副组长:黄鑫 冯彧
成 员:莫波 刁其朗 谢同新 劳东 黄世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鑫兼任,副主任由冯彧兼任。
各市、县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二)加强检查、督促、指导,确保整治工作严肃、有序进行。上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力度不够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向上级反馈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季末向上级书面汇报本季度整治工作情况。
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消除火灾隐患;认真宣传、贯彻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督促单位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门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时间为6月1日至6月20日)
自治区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时间为6月21日至7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并组织召开本地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对照专项治理的重点,组织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各治理单位要将自查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公共娱乐场所向当地文化部门报告;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向当地旅游部门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综合治理(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大力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首先,要认真排查和梳理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有主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对象,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进行梳理检查;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负责检查,原则上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来分工。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要逐一登记造册,报送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要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其次,要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整治方案和防范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督查验收(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地、各部门要组成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各市人民政府要对下级政府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纳入专项治理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进一步加大整治和处罚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验收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验收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各地验收检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合行动,形成治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