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督促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其生产、储存装置开展安全评价。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
(六)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
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及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七)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把安全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
(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
利用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普查和登记,补充完善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据系统、经营企业数据系统、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各地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四、进度安排
(一)2005年上半年。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尽快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对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的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
(二)2005年下半年。对2002年12月1日以来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务求实效。搞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本地去年以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克服厌战情绪。各地要确保去年各地成立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相对稳定,为他们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整治工作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继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原则,要把整治工作和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负有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意识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从业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职工的应知应会水平和妥善处置突发事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必须的投入。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以此教育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五)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一是按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有关许可、资质的审批关,发证关;二是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对整治不力,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02号令和有关规定,不仅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定的各项措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安委办字[2004]18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制定2005年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法》,在巩固现有整治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贯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通过严格行政许可和深化专项整治,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强化和提高。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使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我区境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的从业单位。重点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四、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坚决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
(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引导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工厂化改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的生产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三)整顿规范烟花爆竹销售企业,严禁“一证多经”(一个经营许可证,多个经营者)现象,严格控制仓储数量,坚决杜绝超量、超限储存。坚决取缔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
(四)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建立烟花爆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许可制度。
(五)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