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重点
(一)在近三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为重点,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加强与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集中整治那些由于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彻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三)重点监控具有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场所或设施(备)安全生产状况呈动态变化,以及临时性或季节性生产的小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的非煤矿山企业。
(四)依法关闭安全评估为d类及经整治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
(五)大力整治安全评估为c类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
四、措施及要求
(一)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务必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实抓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的重点和目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字[2004]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制,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和安全整治验收工作。未完成安全评估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争取上半年完成安全评估。所有未通过安全整治验收的矿山企业,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整治验收结果、安全评价结论和许可证发放情况,及时调整安全评估的等级,实行分类指导,突出监管重点,实行动态管理。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死灰复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影响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对历次安全检查、督查执法中所查处的企业实施分级监控,监督整改落实。对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企业,依法严惩。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把专项整治与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抗御事故的能力。
继续维护大厂、北山、龙头山、木圭、八一等热点矿区矿业秩序,对大厂、北山矿区继续严格执行县每月一次、市每季一次、自治区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督查的制度。
(四)严把准入关,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质量。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再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经综合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的矿山,一律不准生产。
(五)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在2005年1月13日前未提出办证申请和在2005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整改。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以来,一直正常生产和经整治验收后获自治区政府批准恢复生产以及取得安全生产批准书的矿山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继续正常生产;所有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经整改完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恢复正常生产。对停产整顿期间违规生产的企业,取消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按非法经营查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要求,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必须依法补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特别是针对目前我区地质坑探勘查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必须严格地质坑探勘查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对新开工的勘查项目必须先进行勘查设计的安全措施审查,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一律不允许开工。所有地质勘查项目都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允许施工。
(七)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生产新思路。按照个人自愿、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指导的思路和原则,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尤其是小矿山、小采石场,通过资源整合、集约发展,汇集零散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安全投入、规范生产秩序,有效解决当前小企业存在的资源浪费、设施简陋、资金匮乏、管理混乱等严重威胁和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安全许可,合理规划非煤矿产资源的开采布局,对那些既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又不愿整合的小矿山,特别是要对一面墙开采方式且边坡高度超过50米以及整改无望的小型采石场,要坚决依法关闭,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八)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发挥企业安全责任主体作用。要通过高峰、桂广、柳泥等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的典型示范作用,全面铺开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强化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目的。
(九)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几年的专项整治,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好转。但是由于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时有发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针对当前我区危险化学品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要在去年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基本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完成具备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重点是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突出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
“五整顿、两关闭”即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价、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整治
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是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按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严格审查发证条件,依法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坚决予以关停。三是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四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生产许可证工作,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
在抓好源头(生产、经营、运输单位),把好关口(进自治区、出自治区路口)的同时,借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的作法。加强对路面监控,坚决查处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违章行为,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
(四)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治
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尽快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证或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