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素质偏低仍然是制约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煤矿要下大力气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所有从业人员不经培训考核合格,严禁安排上岗作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专项整治的步骤
一是部署落实阶段。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及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整治标准,并于4月30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是深入整治阶段。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根据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按照《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进行整治。
三是督促检查及验收阶段。从11月份开始,各产煤市、县要按照本地制定的整治标准进行验收,并于12月底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各产煤市、县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责令停产整顿。
五、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各产煤市、县要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年度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进行全面部署;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要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开展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形成依法整治的强大推动力。
为了加强与各产煤市、县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决定对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适当调整,组成人员名单如下:(名单略)
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处,联系电话:0771-5622215、5623132、5626781。各市、县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请及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存在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质量不合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因对非法生产煤矿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国有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严厉惩治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重点整治,着力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煤矿的实际情况,在组织开展全面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的力度。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和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以及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安全条件的各类小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要把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水害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凡瓦斯管理责任制度不落实、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超通风能力生产、水患严重且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重点布控,限期达标。
(四)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依法加强对煤矿的监管
自治区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口,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必要条件的煤矿进行生产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要坚决给予停产整顿。要严格执行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活动。凡安全设施未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的在建、改扩建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要监督落实煤矿法人代表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监督落实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投入,及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矿长资格审查考核,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伤保险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增强执法意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继续开展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矿井和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条件的矿井,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对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决定或移送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无证非法矿井、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矿井、拒不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坚决给予关闭取缔。要依法开展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对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工作的落实。
(六)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营造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进行公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煤矿企业在煤矿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我区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矿业秩序明显好转,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是,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仍然薄弱,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偏大。为巩固和扩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主线,以整顿矿业秩序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以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市场准入为方法,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主要目标
(一)全面实现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年度控制目标。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与2004年相比,一般事故及总体伤亡人数均有所下降,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秩序明显好转。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总数比2004年减少20%以上,其中,采石场总数比2004年减少30%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达到100%;截止6月30日,所有经过安全评价、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率达到100%。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督促非煤矿山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并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安全评估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非煤矿山年度评估率为100%;各地区a类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b类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c类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比例应低于非煤矿山总数的10%,根除d类非煤矿山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