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安委字[2005]25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的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2005年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农机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等9个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全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9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各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推进各项专项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持续不懈地抓下去;要把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的精神,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并有针对性的解决以往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应有的成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煤矿前几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以及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依法整治,强化监察,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努力做到“三结合”:一是把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相结合,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二是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三是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
一是遏制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矿井非法生产;二是依法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质量低劣、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三是深化对合法矿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落实矿井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矿井生产系统,使这类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的提高。
通过继续深化整治,实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及工作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区所有煤矿均要纳入专项整治的范围。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
1、合法生产矿井的整治要以“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为重点,以瓦斯治理工作为核心。围绕瓦斯治理工作,建立、完善并落实“一通三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水害防治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凡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整改完毕的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都要停产整顿,以防止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发生。
2、加大对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和破产重组煤矿、县办煤矿安全监控整治的力度。要监督其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3、强化乡镇煤矿的整治。一是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矿必须关闭和取缔。关闭矿井要由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关闭公告;二是严把核发证照关,提高办矿标准。核发证照前,要逐一对照《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安全生产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严禁发证。三是防止死灰复燃。要建立巡查执法制度,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要立即予以取缔。
4、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落实和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要在全区煤矿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从煤矿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的标准化抓起,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要求右江矿务局所有生产矿井、合山矿务局不少于3对矿井、百色矿务局不少于2对矿井,扶绥县、环江县、罗城县、上林县、田阳县、右江区各不少于1对矿井在今年内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称号;其他全面达标有困难的矿井,也要在年内实现通风安全质量达标。
5、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在
《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
《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
《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开办的企业必须在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前,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我区生产或整改的煤矿要按照《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做好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力争在2005年6月底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合法进行生产活动。
6、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为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煤矿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转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自治区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要督促煤矿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7、认真执行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生产安全费用制度。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长效机制的建立,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财建[2004]119号文,对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情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煤矿要严格按规定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务必做到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许可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开办的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开矿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擅自开工建设的,按无证矿井论处;新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年产3万吨(含3万吨/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9、加强对矿长任职资格培训及考核工作,严把煤矿矿长资格准入关。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具有煤炭院校中专以上毕业文凭,或在国有煤矿从事生产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过生产安全口副科长以上职位经历,而且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及《安全工作资格证》,才能担任煤矿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