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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风险补偿:
  (一)必须独立运行,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自觉接受南宁市经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按时向市经委报送半年和年度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会计报表、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
  (四)必须遵守敬业、诚信的基本准则,无违规失信记录。
  (五)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是注册资本2倍以上(含2倍),且对南宁市工业企业的担保余额占60%以上。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二)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 已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风险补偿。
  第十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风险补偿资金计算表(见附表二)
  (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文本。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六)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担保机构据实填报《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在每年4月底前报市经委。
  (二)市经委对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补偿担保机构及金额方案,于5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三)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后,确定给予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及金额,并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在下文后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担保机构和申报材料,由市经委向其说明情况。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受理和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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