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停止实行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经[2008]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2006】6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意见》(南府办【200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工业发展资金中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市经委登记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除外)。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予以风险补偿。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补偿标准: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按当年担保机构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计算公式: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计算期内每笔担保额×计算期内实际担保天数)/365(天)。对单家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