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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自治区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季、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每月对本级政府(组织)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名称和地点(单位);
  (二)隐患主要危害性和影响性;
  (三)隐患整治的期限;
  (四)隐患整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隐患点周边群众应注意的事项、应急疏散线路等。
  第十条 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下称整改责任单位)是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隐患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职责,确保整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一条 整治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督办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及时记录整改情况。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三)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
  (四)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十三条 整改验收由整改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验收,必要时可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检查验收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组织重点监督整改的隐患整改不力,而酿成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政纪及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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