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安委字[2005]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地、各有关方面排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由于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人员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督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可按本地重点隐患情况,确定每年重点监控整治、限期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数目,原则上是自治区15个左右,市、县(区)各10个左右,乡(镇)5个左右,村委会3个左右。必要时可增加重点监控事故隐患的数目。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市、县、乡(镇)、村四级重点监控整治隐患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要将本级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和整治监控管理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乡镇、村委会可在政务公开窗口)上进行公布,并及时发布事故隐患整治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隐患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告示。
第六条 凡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和组织重点监控整治的隐患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之内,对少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应转列入下年度继续进行重点监控整改,但整改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时间。逾期仍没有完成整改的,应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并依法对存在隐患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要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本级政府和村委会重点整治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遂级上报,经认定后在第一季度将整改任务下达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