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实行报账制。一期培训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每期结束后报账一次,在两个月以下(不含两个月)的每三期报账一次。承培单位凭经按规定组织验收确定的学员培训合格证明、受训劳动力花名册到所在市级或县级财政局报账。按就业率兑现的部分补助资金的报账,每半年凭受训花名册及就业凭据经所在市扶贫办审核同意后到所在市或县级财政局报账。
培训单位及学员所在市扶贫办每年3月份前将上年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完成、资金安排、管理使用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办。
补助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七、项目计划
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采取单项管理,由自治区扶贫办将年度计划指标下达到有关市扶贫办及培训单位。由县扶贫办将本县愿意转移就业的贫困村劳动力和需培训的专业报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汇总报自治区扶贫办审核备案。各市每年10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贫困村劳动力培训计划,自治区于次年元月底前下达年度计划。
八、组织管理
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扶贫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计划审核;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使用;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门的优势,提供劳务信息,引导和帮助受训劳动力尽快实现转移就业;请教育部门对承培单位培训教学的指导;承培单位在抓好培训的同时,要做好就业指导、就业落实、就业跟踪工作等。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整合各种资源,拓宽就业渠道。
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桂发[2004]7号)执行。
九、检查验收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对承培单位的培训工作和培训效果进行严格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的对象、数量是否与计划相符;培训劳动力的合格率和就业率。每一期结束后都要对受训劳动力的合格率进行验收,每半年对受训劳动力的就业率进行验收一次。受训劳动力的合格率和就业率是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兑现的依据,合格率达到90%的,全部兑现当期70%的培训费,不合格的按百分比相应扣减;培训后一年内,就业率达90%的,全部兑现当期余下的30%的学费,超过一年仍不能就业的按就业率相应扣减当期余下的培训费。对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资金造成培训不能正常开展的,不但要扣回所有培训费,而且取消其承培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单位,取消其承担培训资格。每批验收情况及处理结果都要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