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训内容
培训的内容包括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性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城市生活常识、安全生产知识、应职应聘、就业岗位选择、基本权益保护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增强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和生活观念。
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为目的,本着实用、实效为原则选择培训职业(工种)。目前重点开展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以及电焊机械维修、家用电器维修、服装加工、美容美发、烹饪、客房服务、餐厅服务、家政服务、保健按摩、保安等职业(工种)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0-90天。具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
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由用工企业直接承担培训,也可以由培训单位按企业用工定单代培,或与用工企业联合举办培训等。
五、培训单位选择
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应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和部门、企业承担。
培训单位认定的条件是: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必备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转移就业渠道,转移就业率高;
(四)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信誉好;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相对较贴近农民,以方便农民培训;
(六)收费合理。
培训单位(或点)不限于设在贫困地区,主要以培训后能转移就业增收为原则。培训单位的选择,先由单位自愿申请,后由各市扶贫办根据认证评估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审查,报自治区扶贫办审定。经审定的培训单位,统一挂由自治区扶贫办制发的“全区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的牌子。项目所在市扶贫办要与承担培训单位签订培训和就业协议,并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
六、资金投入及管理使用
(一)资金投入
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的投入,采取多渠道的筹措办法。自治区每年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参加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培训的学员的学费和食宿费(以下统称培训费)的补助。
(二)管理使用
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由自治区扶贫办、承培单位以及承培单位所在市扶贫办根据不同的培训地点、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食宿条件等来确定。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按核定后的培训费直接拨给承培单位。培训费的下拨方式采取激励机制,即70%按培训学员合格率拨给,其中70%在当期开班时作为垫支拨给,后按报账规定结账;30%作为受训劳动力培训结业后一年内按就业率兑现。参训劳动力的伙食费补助采取发饭票(卡)的办法,不发现金,超支自理,节余归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