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留学人员企 业。
(一)有损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的;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有失公平,损害合资、合作一方权益的;
(五)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请 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与其它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留学 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被取消资格后,不再享受有关优 惠政策。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留学人员个人所得的合法收入汇出自由。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内的留学人员可申办珠澳两地车牌。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的子女、配偶、父母可随同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并且在考试录取方面可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原则上免交市及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必要的收费,需经高新区管委会或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并由管委会或中心代收。区内电价和水价比区外现行价低20%,通讯费用比园区外降低30%。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生创业园内创办企业,按管理和开发人员人均十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标准,政府补贴三年房租。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的三项经费、市中小型企业创业和科技型贴息贷款基金及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金向留学人员企业倾斜。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所得税率为15%。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 税可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 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1年免、2年减关征收得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