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下列人员在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学士学位以上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 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四) 其它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九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较大的出口创汇潜力;
(三)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国内外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其它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 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料折算出资。 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单独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资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或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科研开发型 为3万元,咨询服务型5万元,生产型8万元。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一)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或其下设的 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报送下列文件: 1、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2、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设备、其它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的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5、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
(二)高新区管委会或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后,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或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在接到申 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对予以批准的企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