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 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留学人员、 留学人员企业和其它实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内,面积暂定为23,000平方米,分为A、B两区,A区位于科技创新海岸的南方软件园内,面积10,000平方米;B区位于南屏科技工业园内,面积13,000平方米。
第四条 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由高新区管委会管理,市政 府人事和科技行政部门归口指导。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下设(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 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留学人员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工作;
(二)负责对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和其它实体的留学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三) 为入园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四) 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生产场地,并且提供资金 信息、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中介服务;
(五) 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 偶随调、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遇到的特殊情况提供服务;
(六) 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企业认定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 人员独自创办或参资入股的企业。
第七条 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及下设的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入园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