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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强政府对高等学校专业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我厅特制定了《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桂教高教[2005]124号)和《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桂教高教[2005]123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每年高校的专业设置按桂教高教[2005]124号和桂教高教[2005]123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专业设置的若干说明
  (一)关于高校专业自主设置权限。
  本科院校原则上可以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普通本科专业。
  高职高专院校的自主设置范围见《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院校自主设置专业范围的通知》(桂教高教[2005]122)。高职高专院校自主设置二级类专业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某二级专业内的已有专业覆盖率大于50%;第二,某二级类已有专业中新专业的比例小于50%;第三,某二级类专业平均就业率大于90%;在“十一五”期间达此条件的高校均可申请自主设置范围。
  在本校已有的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高职高专专业范围内设置相应成高本、专科专业均属成人高等教育的专业自主设置范围,不在此范围的参照桂教高教[2005]124号和桂教高教[2005]123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专业设置评议工作。
  按照教育部有关精神,为把好专业教学质量初始关,需我厅备案、审查备案、教育部备案、审批的专业均需经我厅组织专家评议。评议费按附件1执行。评议费在每年提交专业申报材料同时提交。
  (三)关于独立学院申报专业。
  独立学院申报专业需经举办单位专业设置评议组织认可并经举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盖章后申报。
  三、成立三个专业设置秘书处
  (一)成立普通本科专业设置秘书处。
  设广西高校普通本科专业设置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广西民族学院教务处,秘书处受我厅高教处委托受理各校申报普通本科、独立学院普通本科专业设置的材料,负责评议会务等工作。秘书处负责人:广西民族学院教务处处长张晓勤教授,联系电话:0771-3260128。秘书:广西民族学院教务处欧阳常青,联系电话:0771-3261845,传真:0771-3261751,e-mail:0uy_ziliao@163.com。 邮编:530006,地址:南宁市大学路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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