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桂安委字[2005]12号)
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7号)精神,为规范和明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工作职责,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制度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7号)精神,为规范和明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制订本工作制度。
1、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
2、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区安委办”)于每季度末由区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一次全体联络员会议。
3、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由区安委办于每月上旬组织召开一次部门联络员会议。
4、安委会联络员会议主要内容: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每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例会的有关材料或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和意见。由区安委办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区安委会领导审批,印发各成员单位。
5、安委会联络员要按时参加区安委办召集的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各成员单位派其他同志出席,并将会议内容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6、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及时了解、掌握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控制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并及时向区安委办报告。
7、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每季度未负责提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汇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