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一)规范政务公开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推行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
(二)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包括对社会群众公开和对机关内部干部职工公开两个方面。总的要求是:全面、真实、具体。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各级行政事务都应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特别是:办理证照、税费政策、审批事项、收费管理、征地补偿、城市规划、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水电价格管理、生育证审批和发放、计划外生育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行政处罚、扶贫救灾款物分配、农民负担、乡镇财务等。工商、税务、公安、电力、民政、教育、卫生、水利、建设、交通、财政、物价、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行业要制定政务公开方案,分别明确市、县、乡应对外公开的具体事项,并提出具体要求,作出统一规范,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县、乡三级政府及其部门还要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认真抓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公开,如政府决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公开,政府组织的拍卖公开、采购公开、房屋拆迁安置公开、重点工程项目公开等。 对内公开的项目主要是:单位录用公务员招工、干部职工调动安排、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干部职工提升晋级、财务开支及工资福利发放等。
(三)规范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形式的总体要求是:群众看得见,看得清,看得懂,便于群众知晓、办事和监督。除应采取“两有”(有投诉窗口、有投诉电话)、“三挂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四上墙”(办事机构示意图上墙、办事依据上墙、办事条件和程序上墙、办事结果上墙)外,还应注意利用大众传播工具和手段,提高公开效率和质量。对于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公开项目,要编印《政务公开指南》,发到单位和群众手中;对于需社会公众了解的临时性、变动性的公开项目,则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实行一事一公开。市、县两级政府,今年内要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完善职能,提高效率。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都要建立统一、规范、固定的政务公开专栏(墙)。公开的事项一般要求具备“六个要素”,即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前五个要素应在事前公开,办事结果则在事中或事后公开。
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行风热线、政府网站等是政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社会公示、听证、论证等是政务公开的有益补充;要探索政府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形式;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咨询、交费、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