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充实乡镇干部队伍。根据乡镇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乡镇机关空编情况,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一定比例的科员、办事员职位,经所在县(市)区编委同意用编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程序择优录用,充实乡镇干部队伍。
第六条 从乡镇机关公务员后备人选中定向公开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充实乡镇干部队伍。根据玉办发[2003]58号文件规定和乡镇机关空编情况,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计划,经所在县(市)区编委同意用编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每年安排不少于当年乡镇机关公务员补充录用数30%的指标,专门面向到村挂职大专以上毕业生,乡镇企、事业单位大专以上毕业生和35岁以下大专学历以上的优秀村干部四类乡镇机关公务员后备人选,从中公开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采取公开报名、参加自治区公务员资格考试、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核和审批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从县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充实乡镇领导班子。根据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重视从县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派部分文化素质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抓经济工作、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进一步改善乡镇领导班子结构。
第三章 企业干部的选配充实
第八条 企业干部的选配充实,除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部分成员按规定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任免调配外,由企业自主负责,组织人事部门主要协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做好企业选调生选拔培养工作,为企业和党政机关提供高素质后备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人才管理使用等情况,分别选择一定数量企业作为培养党政干部的基地,在充分尊重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组织到区内外高校考察,召开公选会、招聘会等形式,向企业提供信息,推荐和录用相应专业优秀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从中选拔符合条件人员作为选调生的后备人选,同时,从企业现有人员中选拔符合条件人员作为选调生的后备人选进行培养。对选调生后备人选,经所在企业和本人同意,由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参加全区公务员资格考试,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和考察合格的,可录用为选调生。其公务员资格保留三年有效。
第十条 进入企业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企业选调生),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组织人事部门不干预企业的人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