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3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政发[2004]60号)、《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梧发[2004]30号),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行业管理等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现将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领导干部管理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对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县(市)党委协助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任免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时,要事先征求县(市)党委、政府的意见。
2.行政管理体制职责。各城区设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市辖区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分局管理;市外向型工业园区设立市国土资源局外向型工业园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
(二)强化的职责
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直接查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开曝光大案要案。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参与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核工作,依法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用地;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和初审;组织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