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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2、市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二)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
  1、灾害发生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大型地质灾害在12小时内,特大型地质灾害在6小时内,将灾情和发展趋势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2、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进入工作状态,视灾情程度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4、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部署救灾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报告灾情,请求紧急支援。
  5、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三)抢险救灾应急措施
  1、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根据处理灾情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紧急调集人民和调用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对应急工作中产生的争议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2、在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及占用房屋、土地等,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3、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的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撤消划定的危险区,宣布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撤消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六、备灾工作
  (一)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防灾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和监测人,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二)建立应急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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