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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4]17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五日

  河池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地减轻地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发出预警,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
  (二)灾情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成因。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位置、时间、伤亡人数、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和救助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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