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收费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186号)精神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实行收费公示工作的分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权限分工,谁发证谁负责组织和协调收费公示工作。
(二)公示范围。合法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
(三)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减免范围、价格监督 检查机构及监督电话等。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所列的内容和公示方式,应事先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标示“××县(市)、区物价检查所监制”字样。公示的内容必须以批准机关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为依据,严禁将越权制定的收费、明令取消的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栏。
(四)公示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本部门和单位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进行公示。面向社会互联网站(网页)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价格主管部门或收费单位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公示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在通过专栏、报纸、网络、电视、广播、便民手册等形式公布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内容时,应同时公布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公示的相关内容。
(五)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公示牌(栏)由各收费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等要求制作。在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将取消或调整的相关内容及时公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