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商业贿赂行为;
39、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40、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41、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2、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43、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4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
45、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4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47、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48、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49、当事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四级以上工程安全事故;
50、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5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52、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53、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5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55、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
56、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拒不整改的;
57、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未按要求进行检测;
(3)施工资料与现场不同步或编制虚假资料。
58、文明施工不良行为: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打围、未实施封闭作业。打围未达标或在围墙外堆放工程建设材料、建筑施工渣土的;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道口未按要求和标准进行硬化,未设置冲洗沉淀设施,或冲洗不达标,造成施工现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
(3)施工现场砂、石料、水泥,建筑垃圾堆放未进行覆盖,造成尘土飞扬的;
(4)在市政府规定的禁止施工时间内(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不含经职能部门批准的)施工,造成噪音扰民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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