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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于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间还应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受公布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评标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活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不得参加相关的中介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建设业主不得组织招标活动;其他工程,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当年内被公布的不良行为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不授予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技术负责人有关荣誉和称号。当年内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取消该企业评先资格,不授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和称号;同时,对其在武汉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连续三年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中介机构,市属企业不予升级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中央、省属在汉企业限制其营业范围,外地来汉企业注销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注册登记资格。

  (四)执业人员对公布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洁承诺制度,承包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载明廉洁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制、诚信教育,约束、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及时通报建筑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名单、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文本传输方式及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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