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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以招标形式发包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其中对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但已经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

  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专项审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 外地来汉企业进入武汉地区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必须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记录证明。外地来汉企业及人员在汉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该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12个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布期限24个月。

  第十二条 经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

  (一)对有不良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一并作出公布期限的决定。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限作为公布期限。

  (三)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公布期限为18个月至36个月。

  (四)对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36个月。

  第十三条 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或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查处机关可以提出缩短公布期限或免予公布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布期满即自动撤销。在公布期间能主动整改、挽回影响的各方主体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或机构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经审查合格并报原批准公布部门批准后方可缩短公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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