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和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纳入省、市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对应记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详见《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6个月。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良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内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由不良行为发生地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记入相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公布,供有关单位查询。
第八条 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按规定向申请查询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对查询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请求的,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复核结果。
各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核、申诉(不含刑事申诉)法定时效期满,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审、复核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对查处案件中涉及的按本办法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不良行为,分别以检察、监察和工商建议等形式,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违法违纪案件有关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记录与公布结果。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近2年的信用档案有关情况,包括有无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期限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