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建〔2007〕248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各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中介机构,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检察院、监察局、工商分局,市建管各站(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武 汉 市 监 察 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行为,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代建、施工图审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的交易和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经区(含开发区、东湖风景区,下同)及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认定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