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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重申纪律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重申纪律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建〔2007〕257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相关单位,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呈迅猛发展的势头。建筑市场日趋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项治腐防腐的措施相继实施,收到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在新的形势下,社会各界对我们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现就有关建设工程管理中的纪律重申如下:

  一、严格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廉政纪律"十不准"

  1、不准超越法规程序和管理权限擅自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新型墙体材料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

  2、不准利用工作职权向建设单位推荐施工队伍、监理单位,介绍业务。

  3、不准要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到指定厂(场)、店购买建筑材料和设备。

  4、不准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或行政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办事对象或放纵违法行为当事人。

  5、不准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和有偿咨询服务。

  6、不准接受对建设行政审批、工程监督或建设行政执法有影响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7、不准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擅自摊派费用等。

  8、不准利用建设管理工作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利益。

  9、不准占用、调用施工企业的设备材料和人工,无偿为自己和亲属提供服务。

  10、不准以建设管理工作的名义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调借公车驾驶。

  二、加大政务公开的透明度,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各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要将各自所负责的管理事项的办事标准、程序、时限、条件在武汉建设网和办公地点详细公开,方便办事企业和办事人员,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规范规费征收行为,杜绝擅自减免。各执收单位对所负责执行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范围、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减免。符合减免政策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3、公开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的依据,发现问题要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反馈整改信息,严禁有意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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