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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池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伪药品和违法经营药品的不法行为
  药监、卫生、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通力协作,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药品整顿的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使药品流通中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农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加强对辖区内外药品经营企业及销售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尤其要打击和取缔游医药贩兜售药品的行为。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四、强化对农村药品流通和使用的日常监管
  (一)以规范农村药品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个体诊所、村级(合作)医疗卫生所(室),乡镇零售药店等是否从规定的供应单位采购药品,检查内容包括进货渠道、票据及销售人员资格,各种证件及票据的有效性,药品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验发记录,药品储存保管条件及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用后销毁情况及记录,是否违反规定购进和使用医疗制剂。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要继续实施药品放心工程,认真开展农村药品购销渠道的清理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购销行为,确保农村药品购销渠道规范、合法和明晰。县、乡(镇)规范农村药品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开展以农村药品为重点的联合执法活动。重点是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当人药使用行为清查的力度,特别是加强检查购药渠道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以及是否存在药品、医疗质量问题(主要检查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无有效期、过期变质药品等)。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宣传、药监等部门要以各种形式就药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辨别假劣药品方面的知识进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对假劣药品的鉴别能力,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合理用药。
  (四)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记录,报同级药监部门以备监督查验。药监部门要利用计算机技术逐级建立健全药品流通信息数据库,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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