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措施
1、规范农村药品使用单位的供应渠道。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所(室)、个体诊所使用的药品原则上以当地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购进的主渠道,乡镇零售药店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可向当地医疗机构代为采购,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分发、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个人设置的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所需的药品品种不得超出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卫生所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人设置的诊所(门诊部)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范围。对农村中已有的卫生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从事药品销售的,要按照《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获得经营许可,没有获得经营许可而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按《
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2、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经济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内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到我市开办药品配送中心,直接地为乡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让利于农民。
3、大力发展农村药品零售市场。依照布局合理、方便农民群众购药的原则,鼓励合法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到乡镇开设药品零售网点或服务点,方便农民群众购药。积极发展非处方药销售网点(药柜),推行农村普通商业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申请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批准发证工作,尤其是那些尚未设置药店的农村集贸市场和行政村,可以设点销售非处方药,解决农民群众对轻微疾病自我诊疗的需求。
4、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县、乡(镇)成立规范农村药品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每个乡镇聘任2-3名药品监督员,每个行政村聘任1名协管员,组成三级药品监管网络队伍,明确并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提高药品监管覆盖面,消除监管的盲区。
5、在推行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抽验和监督。
6、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制度。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各县(市)的具体实际,在原有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必需具备条件》和《村级(合作)医疗卫生所(室)、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必需具备条件》。乡镇卫生院药房(库)需经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依据《条件》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为其辖区内的乡村一体化合作医疗卫生所(室)代购药品;乡村一体化合作医疗卫生所(室)、个体诊所药房需经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依据《条件》验收达到要求后,乡镇卫生院方可为其代购药品。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药品代购,经查发现的,按违规经营药品予以查处。严格执行《从药人员管理制度》、《药品采购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安全用药责任承诺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流通、保管、使用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