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编制与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各县(市)区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依法进行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依法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对矿山“三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工作;负责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登记费等矿业规费;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采矿权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矿产开发利用的综合统计工作。
7、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
(1)地质环境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管理地质环境勘查、评估,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恢复治理;协调管理具有保护价值的地质遗迹;监督地下水的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评审及备案工作。
(2)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管理;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探矿权争议、纠纷。(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小型、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登记备案;参与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负责探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
8、执法监察科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法律、法律、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和矿产执法监督、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农用地征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和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有关费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进行查处。组织国土资源政策调研,组织草拟、协调、审核全市地政、矿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全市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工作;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咨询工作。
9、财务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财务会计制度,组织拟订我市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办法;对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管理;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工作;负责本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收费的征收和管理;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进行监督。
10、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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