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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对结核病学、结核病快速诊断、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开展对hiv与结核杆菌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控制结核病,领导是关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增加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结核病防治法规,使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实行归口管理,落实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与管理,完善疫情登记、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执法力度,使结核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范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强化财政监督,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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