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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贫困县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全市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100%。
  (三)到2005年,全市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4000人;到2010年达到9000人。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市、县(市、区)两级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卫生院、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生的职责和任务,调整、充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确定的职责和任务,组织我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履行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县(市、区)级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落实当地结核病人归口管理、诊断、治疗,推行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学疗法;对辖区结核病疫情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对综合医院进行漏报、漏转监督检查;按计划免疫分工,承担卡介苗接种或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县以下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业务培训;在辖区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有计划地开展结核病监测,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类报表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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