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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3]4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法依规,进一步明确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1、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机构,专门协调、落实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2、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任务纳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并分解落实下去,实行县(市)区、乡(镇)、村层层签定责任状,落实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乡村驾驶员安全学习制度》、《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要与乡村驾驶员签定《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状》,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乡(镇)、村,每一台机动车辆,每一位驾驶员,确保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基层,落实到位,形成层层负责的管理格局。
  3、公安交警部门要采取大队领导包片、民警包点的方式,每月到联系乡(镇)检查一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每个行政村由治保主任或治安骨干任交通管理信息员,负责掌握本村(屯)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情况并建立台帐,督促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的车主依法按规定办理车辆入户、年度审验、按时报废等手续,举报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提供乡村道路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协助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和维护辖区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定期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和交安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
  4、建立和完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形成市对县、县对乡、本级对部门履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督查机制。
  5、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网络。
  (二)加强机动车辆源头管理,严把农用运输车牌证核发关。根据《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用运输车辆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8]198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8]209号)精神,2004年8月份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对委托给农机部门管理的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农用运输车以拖拉机牌证入户的,一律扣证。今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形成制度,必要时可随机进行抽查监督。对适合当地道路和地理条件,列入国家客车生产目录的客运车辆实行检验,并发放相应的许可证,完善车辆保养维修制度,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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