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的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把消防工作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在创建文明村、文明家庭活动中,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确保农村消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切实负担起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形势,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定期召开会议,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结合不同季节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要广泛发动村民、村办企业、个体业主积极参与防火救火工作,形成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广大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
(五)各乡(镇)、村、屯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和防火组织,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活动,不断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三、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逐步完善农村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农村是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载体,做好农村消防工作,是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建立并完善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的重要基础。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巩固、深化乡(镇)消防规范建设和夯实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基础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稳步发展的原则将消防基础工作逐步引向深入。要以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宣传建设、村镇建设、设施建设为切入点,不断强化农村消防基础工作。今年上半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确定一个乡(镇)作为试点,试点工作要于今年6月份完成,于下半年把试点成功经验全面推广,使农村消防工作有一个明显成效。
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提高村民自防自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抓。各乡(镇)、村委要依据《村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把村寨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之中,移民安置点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一步到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农村电网改造、推广农户沼气技术、建设人蓄饮水工程等,改造村民住户内电器线路,提高村民用火用电安全系数。要逐步引导和扶持农户实施农房改造,以砖替木,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在村寨修建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配备手抬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使发生火灾时能够自防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