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搞好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有效遏制农村火灾上升势头,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前提和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坚持“执政为民”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火灾的严重性和当前农村火灾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列入解决“三农”问题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大事来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到政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乡(镇)、村委抓落实,针对当地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
(一)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公安、农业、司法、教育、民政、安监、文化、广播电视、林业、科技、扶贫、电力、消防等部门参加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农村消防工作,及时召开农村消防工作会议,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抓紧抓好。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团委、林业、广播、供电、教育、村委会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员参加的乡(镇)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抓好农村消防工作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