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行动责任制
  成立河池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文纲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索彬云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潘常敏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莲锋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梁国仙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牙 锋 市经贸委副主任
  李建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易安辉 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正恒 市司法局副局长
  莫 华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环保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潘常敏兼任,副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赵仕钊同志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