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3年清理整顿列为各辖区的环境重大案件尚未结案的,继续列为今年整治的对象。
2、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
3、刁江、龙江、宝坛河、盘阳河、 红水河、大小环江等河流域和酸雨控制区的重点污染行业、各县(市)、区重点污染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矿山尾矿库、废水贮存塘、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十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4、建设项目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造纸、酒精、淀粉、水泥、电石、冶炼、铁合金、建筑等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地方公路、矿山开发中突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5、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三、具体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2、对本辖区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违法违规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转移或接收,对违法接收和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5、对矿山尾矿库、废水贮存塘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存在超标排污的,责令整改,并加倍征收排污费;矿山尾矿库、废水贮存塘存在安全、污染隐患的,一律进行整改,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6、对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