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河池市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市城区各中直、区直单位:
撤地设市后,我市加快了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大了对城市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城市环境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周边企业排污的增多,市中心城区的环境质量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一些企业排放的“三废”污染仍较严重,直接影响了城区居民的生活条件和身体健康。为切实贯彻落实《
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净化城市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今后凡属于新建设的重污染项目,一律不得在市城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选址;在市城区周边新建设的项目,要认真做好项目环境评估工作,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审批,严防产生新的污染源;新建项目投产后,市环境保护局和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生产排污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区环境质量。
二、加强对市城区周边冶炼企业、水泥生产企业二氧化硫、烟气、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的治理工作,提高达标水平。凡是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原验收达标又反弹超标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底前治理完毕并达标排放。冶炼企业要安装在线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严格控制废气排放;水泥生产企业要采用先进的烟尘治理技术,确保烟尘排放稳定达标。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对擅自停止运行环保设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并责令停产整顿。
三、严格控制油烟排放。油烟排放量较大的饮食业和各有关单位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的污染。
四、进一步加强对畜、禽类宰杀行业的环境卫生管理,严禁用沥青和松香对已宰杀的畜、禽脱毛,畜、禽宰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废弃物要集中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