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列入各部门、各乡镇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村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桂政办发[2003]98号文件要求,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不得兼任村会计或出纳。针对我市目 前大部份村尚未具备设置专职会计条件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要选择1-2个乡镇进行“村有乡代管”(或村账乡代理制、村会计委派制、村会计集体办公制、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组建村级会计核算中心等)试点。通过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完善推广。不管采取哪种管理办法,都要严格按《通知》要求,遵循“一个有利,二个符合,三个制度,四个不变”的原则,切实抓紧抓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各村的财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科学评估确 认资产价值,建立资产台账。要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农[1996]50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总帐和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要指导和帮助各村制定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互审制度、开支审批制度、财会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这些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上墙公布和实施。
(三)建立民主理财制度。虽然我市大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已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有些村理财小组成员文化素质低,责任心不强,无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不能胜任理财监督职责的,要按规定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把责任心强、有理财能力的村民选进理财小组。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例会,真正履行财务管理监督的职责。
(四)规范财务公开工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和地点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要不定期地公开。财务公开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要扎扎实实地把财务公开工作作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长期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