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执行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经过审查的情况、种子质量情况,以及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情况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种子质量监督职责,组织好本辖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种子的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严格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品种推广行为
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品种推广行为,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
种子法》的要求,按种子生产规程生产种子,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品种审定;销售的种子应经过加工、检验、包装,并附有合格的标签;要建立健全种子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种子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种子质量;种子生产经营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约,维护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秩序。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利用行政权力牟取非法利益。
五、加大种子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种子案件
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管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场检查等手段,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要进一步加大种子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犯罪活动。要突出重点,抓源头、抓关键,集中力量查处种子大案要案。要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案件,无证生产经营或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案件,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案件,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档案违法案件,品种侵权案件等。要认真落实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一旦发现种子案件,要在积极受理、立案查处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种子执法协作机制,保证种子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