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加大种子管理工作力度,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经济秩序,种子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主体增多,执法难度增大,加上自然灾害造成个别作物种子供应偏紧,不规范经营行为和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维护我市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是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种子管理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狠抓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人、财、物管理上的彻底分开工作,还没有完成人、财、物分开的,务必在今年六月底前完成。要切实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把各级种子管理站定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并认真落实种子管理站编制、人员和经费。种子管理站所需的各项业务经费和种子专项经费要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全额划拨。要完善种子管理手段,配备必要的种子管理办公设施、种子质量检测设备,落实种子执法车辆,为种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二、认真审查种子生产经营资格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仪器等设施必须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必须查验原件。不得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对于已发证企业,要注意跟踪检查,重点查验有无骗取许可证、经营范围与证照规定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各类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于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许可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应分别按"销售包装种子"、"代销某公司包装种子"核定;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各县市区要为合法种子企业的合格种子进入本地市场提供方便,决不允许搞地区封锁和擅自出台与种子法律法规相悖的管理规定,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