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战时迅速、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专用线路、信道、警报工作间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由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组织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指导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搞好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组织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警报试鸣工作。
(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当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提供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地点和工作条件;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保持机、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予以协助。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