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违反规定向非法采矿提供爆炸物品、氰化钠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等物资,以及为非法采选矿提供生产用电的单位和个人,监察、公安、工商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加大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对矿区外来人员开展全面调查登记,全面清理矿区外来人员,并规范矿区房屋出租和用工管理。对在矿区无固定工作又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要劝其返回原籍,符合申领暂住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办理暂住证。
(九)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为非法采矿提供条件,不能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主要矿区的乡镇要成立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动态巡查组、巡查组由乡镇政府、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乡镇工商所、乡镇派出所、村委的领导或工作人员组成,巡查组加强对辖区内矿山的巡查,对非法采选矿行为发现一起,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一起。
(十一)各县对重点矿区要建立矿山监控队。八步区要针对黄田镇白面山、路花、矮山仔等矿区非法采选矿企业死灰复燃情况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要成立八步区黄田镇矿区监控队,由八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成员由市工商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八步区政府、黄田、南乡镇政府的领导或工作人员以及矿区村委领导组成。监控队的主要职责:一是加强对矿山的巡查,重点加强对黄田白面山、路花、矮山仔等主要矿区的巡查。二是加强对矿产品运输的检查,依法查处无矿产品准运证运输矿产品的行为。三是依法查处为非法采选矿企业提供电力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实行矿产品准运制度。运输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持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选矿、加工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市、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矿产品准运手续。
(十三)建立举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十四)贺州电视台、贺州人民广播电台、贺州日报社等宣传媒体要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
(十五)钟山、昭平、富川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
(十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做到依法整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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