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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长效管理阶段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非法采矿死灰复燃。对一些安全隐患大的重点矿区要建立矿山监控队,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长期监控和及时打击。

  四、成立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各县要成立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考虑到贺州市“清新行动”还未结束,贺州市“清新行动”第一工作组也是这次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和人员不变。

  五、工作经费:

  由市“清新行动”工作经费开支。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采取强制措施,坚决取缔非法采矿。对非法采矿,坚决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即对非法采矿不留地面建筑物、不留生产生活设备设施、不留看守人员,对非法矿点进行毁灭性炸封。

  (二)严格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市、县要对本辖区内的矿山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每个矿山进行登记造册,逐一排查,逐一认定。对发现的无证私开、越层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开采行为的性质和非法动用的矿产资源量进行认定和取证。构成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擅自收购非法矿山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全面清理和规范选矿生产行为,依法取缔未经批准的选矿、加工厂。

  (四)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供应部门凭矿山负责人身份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供应爆破物品。

  (五)公安机关彻底追查非法矿山的爆炸物品来源,依法从严追究私制和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对非法矿山,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不得转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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