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进一步规范安置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落实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又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以及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五)退役士兵、士官在没有落实编制的情况下,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聘用单位要按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待有编制后原则上优先给予安排进编,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安置部门批准后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市本级按1.3万元基数,每满一年军龄增加一千元的标准发给,今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成任务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解决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矛盾上交、互相推诿、退役士兵上访等现象发生。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要进一步加大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安置改革力度,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今年全市自谋职业的人数应不低于全部城镇退役士兵总人数的50%。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及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等安置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求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安置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汇总报表,于2004年10月中旬报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