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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做好2004年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一)接收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3年冬季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部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经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统一审核批准,由接收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二)接收时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为2004年元月底。转业士官为2004年5月底。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方式
  (一)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哪里来哪里去”,政府指令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政府安置的,允许其自行与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被录用后由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移交档案。实行自谋职业的可申请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双向选择、自谋职业有关手续办理时间截至当年12月底止。
  (二)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但需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不存在的,由接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其中有垂直管理关系的中直、区直驻贺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数由自治区军安办负责协调并下达。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没有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县、区和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区)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市本级按4万元)收取,作为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补助经费或建立发展基金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有偿转移金存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账号2104380129264000110、市工行穗中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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